使用武力序言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责任,既关乎公众的安全,也关乎执法人员的形象。虽然有时不得不使用武力来应对不服从法律或控制的个人,但警员必须始终铭记,他们的权力源自公众,职责是保护并服务于公众。

警察部门的核心原则是尊重生命。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警员应优先通过时间、距离、沟通和其他资源来缓和局势,尽量避免事态升级。只有在客观情况下确实需要保护生命时,警员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滥用武力不仅破坏公众对执法的信任,还可能危害其他警员的安全,并引发民事或刑事责任。相反,不及时使用必要的武力也可能威胁警员、社区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因此,合理、必要的武力是执法工作的平衡点,也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政策

使用武力等级降级技术

执法部门的政策是,在可行的情况下,警员应采用符合部门降级培训的技术和工具,以降低与嫌疑人接触时的紧张程度。这种做法旨在为警员提供更多选择,尽量减少或避免使用更高级别的武力,同时确保对局势的有效控制。

口头警告

在可行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在使用任何武力前,尽力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并警告可能会使用武力,除非警员有客观合理的理由认为对方已经知晓这些情况。

相称性(恰当性)

警员只能在合理怀疑涉嫌犯罪的严重性或根据对实际威胁或嫌疑人抵抗威胁程度的合理判断,使用与之相称的武力等级。

公平公正的执法

警员应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履行职责,包括在使用武力时。禁止在任何执法活动中基于种族、宗教、肤色、族裔、国籍、年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性取向、住房状况或残疾进行歧视。

使用武力 – 非致命

部门的政策规定,任何雇员在以下情况下只能使用“客观合理”的武力:

  • 保护自己
  • 保护他人
  • 实施逮捕或拘留
  • 防止嫌疑人逃跑
  • 克服嫌疑人的阻力

用于确定客观合理性的因素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司法部在审查使用特定武力的合理性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从受过类似培训和经验的警员角度,在相同情况下的合理性;

b)基于每个特定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使用降级策略、危机干预或其他武力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 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严重性;
  • 目标的威胁或抵抗程度;
  • 目标是否对警察构成直接威胁或对社区构成危险;
  • 公民、警员或目标受伤的可能性;
  • 受试者逃跑的风险或明显企图;
  • 被对质嫌犯的行为(由警员当时合理感知);
  • 警员必须确定似乎合理的武力类型和数量与时间量等任何变化的情况;
  • 其他资源的可用性;
  • 警员受到的培训与经验;
  • 武器接近或被嫌犯获取的可能;
  • 警员与嫌犯的因素,如年龄、体型、相对力量、技能水平、受伤/疲劳以及警员与嫌犯的人数;
  • 环境因素和/或其他紧急情况;
  • 个人是否属于弱势群体。

这些因素帮助决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何种武力是合理的,并确保使用的武力与当时的威胁相称。

挥舞或展示枪支

警员在控制局势时应避免不必要或过早地拔出或展示枪支,因为这限制了他们的其他选择,并可能引发公民不必要的焦虑,甚至导致枪支意外开火。除非情况合理地表明可能需要使用枪支,否则警员不得挥舞或展示枪支。若警员判断不需要使用致命武力,应尽快将枪支固定或套回枪套,前提是安全可行。任何枪支挥舞或展示行为都必须符合相关枪支使用政策。此外,任何警员故意将枪支指向他人的情况必须报告,并将在部门年终的使用武力报告中公布。

使用武力 – 致命

部门的政策规定,只有在警员合理判断出于以下任一原因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时,方可采取此类武力:

  • 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即将发生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如抵抗);
  • 在逮捕涉嫌重罪的嫌犯时,如果嫌犯因威胁导致他人可能遭遇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警员有理由相信嫌犯继续逃跑会造成更大危险,除非该嫌犯立即被逮捕。

    在决定是否使用致命武力时,警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尽可能使用其他可行的资源和技术来应对。在使用枪支之前,警员应合理评估周围环境及可能对旁观者造成的风险。

    注:根据部门的政策,警员不得在没有合理相信某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迫威胁时,基于人员对自己造成的危险,使用致命武力。致命武力的使用仅限于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即将发生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或在逮捕逃犯时,若该逃犯可能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

    部门对致命武力的评估

    部门将根据《圣安地列斯州法典》的相关规定,评估警员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通过这一评估,部门将确定是否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标准,并确保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

    警告射击

    部门的政策规定,警告射击应仅在合理预期可以避免使用致命武力的特殊情况下才使用。警员在进行警告射击时,必须尽量减少无辜人员受伤、跳弹危险以及财产损失的风险。

    向移动的车辆射击或从移动的车辆上射击

    部门的政策规定,除非车辆内的人立即以非车辆方式对警员或其他人员构成致命武力威胁,否则不得在移动的车辆上开火。仅仅因为车辆在移动中并不意味着警员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警员应立即避开迎面而来的车辆,而不是向驾驶员或乘客开枪。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相关规定时,才可以在移动的车辆上开火。

    注:根据该政策,警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判断,始终以明智的态度行事,确保使用致命武力符合政策精神。如果出现偏离该政策的情况,必须逐案严格审查。相关警员需要能够清晰地解释使用致命武力的理由。考虑的因素包括:警员或他人生命是否处于立即危险之中,且没有合理或明显的逃生途径。

    报告潜在过度用力的要求

    根据政策,如果一名警员目睹另一名警员使用他们认为超出必要范围的武力,必须根据实际了解的情况(如《圣安地列斯法典》所述),立即向上级报告此情况。同时,如果一名警员曾因过度使用武力而收到投诉,那么自投诉发生之日起,至少三年内,该警员将被禁止培训其他警员。

    对举报可能过度使用武力或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进行报复

    本部门严禁对任何员工因举报可能过度使用武力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报复。任何此类报复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不当行为,必须立即举报。

    当观察到过度用力时,要求进行干预

    当在场的警员观察到另一名警员使用明显超出客观上合理的必要武力时,尽管其他警员可能拥有关于该主体构成威胁的额外信息,目击警员仍应主动了解情况并进行干预,以确保武力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注:在本节中,“干预”不仅指在安全合理的情况下物理停止过度使用武力,还包括记录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如果配备随身视频摄像机)。警员应尽力在视频摄像机上记录整个干预过程,减少过度使用武力,并在使用武力时立即阻止违规警员。如果违规警员继续过度使用武力,在场的其他警员应立刻向上级报告此情况。

    如果任何正式警员在观察到过度使用武力时未能进行干预或报告,将面临与实施过度武力的警员相同的纪律处分。

    定义

    致命武力

    致命武力的定义是指任何使用武力导致重大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风险的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开枪。

    可行的

    “可行”指的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成功实现逮捕或合法目标,而不会增加警员或其他人的风险。这意味着采取的行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危害和风险。

    迫在眉睫的

    根据《圣安地列斯州法典》,“当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合理警员根据整体情况认为某人具有当前能力、机会和明显意图,且此人可能立即对警员或他人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时,才能合理使用致命武力。‘迫在眉睫的伤害’不仅仅是对未来伤害的恐惧,无论恐惧有多强烈,或伤害可能性有多大,而是指必须立即面对并解决的直接威胁。”

    客观上合理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判断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法律标准是:特定使用武力的合理性必须从现场的合理警员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事后回顾时的“完美视角”。合理性判断应考虑到警员往往需要在紧张、不确定和迅速变化的情况下做出即时决策,因此,判断是否合理必须考虑到警员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事后根据理想化的视角做出评估。

    严重人身伤害

    严重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意识丧失
    • 脑震荡
    • 骨折
    • 任何身体部分或器官功能的长期丧失或损害
    • 需要广泛缝合的伤口
    • 严重毁容

    整体环境

    该警员在使用武力时,必须考虑当时已知或合理感知的所有事实,包括警员自身的行为和导致使用武力的主体(嫌犯)的行为、意图和威胁。这些因素将帮助评估是否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了合理的武力,并确保行为符合合理判断的标准。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老年人、孕妇以及身体、心理和发育残疾者。

    警告射击

    故意向目标外发射一支并非旨在击中人的枪支,以警告他人致命武力即将到来。

    绘制或展示枪支

    不必要或过早地拔出或展示枪支会限制警员在控制局势时的选择,可能引发公民的不必要焦虑,并增加枪支误射或意外射击的风险。除非特定情况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必须使用枪支来应对威胁,警员不得轻易拿取或展示枪支。警员在处理情况时应避免不必要的武力展示,确保只在真正需要时使用枪支,遵循既定的枪支使用政策。

    人质

    罪犯利用人质逃跑往往表现出极度的绝望,这对人质和公众都构成持续威胁。警局无法保证在人质被带离现场后仍能确保其安全。因此,阻止嫌疑人带走人质是保障人质安全的最佳策略。警员应充分利用一切口头劝说和战术手段,在不伤害人质的前提下将嫌疑人拘捕。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大量人群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可以基于深思熟虑的判断采取例外措施以释放人质。

    警察交出武器(缴械/放弃武器)

    警员及其同伴可能面临武装嫌疑人的威胁,但实践表明,放弃武器通常不会减少危险,反而可能剥夺唯一的生存机会。因此,警员应尽可能利用一切战术手段,避免将武器交给嫌疑人,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设路障的嫌疑人

    战术计划

    设置路障的嫌疑人对警员和公众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应采取冷静和周密的战术计划,而非匆忙应对。警员应封锁嫌疑人的逃跑通道并立即请求增援。一旦嫌疑人被限制在封锁区域,警方可以利用时间优势,动员所有可用资源协助将嫌疑人带离现场。

    为尽可能降低对警员和公众造成伤害的风险,应在必要时调动配备专用设备和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同时,应尽可能尝试与嫌疑人进行沟通,劝说其在不使用武力的情况下自愿投降。

    在现场监督被封锁的嫌疑人

    后续调查发现嫌疑人后,由现场高级调查人员负责。在无线电呼叫或自发活动引起的情况下,由在场的高级警员负责指挥。

    使用手电筒

    手电筒的主要用途是照明。该部门不鼓励使用手电筒作为冲击装置。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当使用警棍不可行时,手电筒可以用作冲击装置。符合部门的武力使用政策,应报告将手电筒用作冲击装置的情况,并解释为什么使用手电筒代替其他冲击装置。将严格审查使用手电筒作为冲击装置的原因。

    化学试剂的使用

    为了尽量减少对嫌疑人、警员和其他人的伤害或避免财产损失,在存在严重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并且使用其他控制或逮捕方法可能无效或更危险时,可能需要使用化学剂,如催泪瓦斯。

    警察局的现场指挥官有责任确定是否需要使用化学剂,并有权指示其部署。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警长或警探级别以下的警员都不得授权使用化学药剂。使用化学药剂控制人群或暴乱必须获得Commander或更高级别警员的授权。

    使用低致命性控制装置

    泰瑟枪、警棍、豆袋猎枪、40mm以下非致命发射器和辣椒油树脂,只有在对警员或其他人的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时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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