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说明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信仰;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以申诉不满的权利。”
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1. 宗教自由
- 禁止确立宗教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 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建立官方宗教或偏袒某一宗教。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能将宗教信仰强加于人民,也不能利用公共资源资助某一宗教。
- 宗教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 政府不得限制个人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个人可以自由地实践自己的信仰,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
2. 言论自由
- 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包括批评政府的言论。这种自由并非绝对,言论不得构成煽动暴力、诽谤、威胁或其他可能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
- 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广泛,包括口头表达、书面文字、艺术创作以及其他形式的表达。
3. 新闻自由
- 媒体有权自由报道新闻,无需政府许可或审查。这一保护机制旨在防止政府垄断信息传播,并保障公众知情权。
- 新闻自由允许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和批评。
4. 集会自由
- 人民有权和平地聚集,例如游行、示威或公众会议。集会的前提是和平,暴力或非法活动则不受保护。
- 集会可以用于表达观点、讨论公共事务或争取权益。
5. 请愿权
- 公民有权向政府表达意见、寻求解决问题或请求改变政策。这种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合法途径以推动改革或表达不满。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人们言论、新闻和宗教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权利。这一点在日常的警务工作中会被经常用到。—些媒体或个人在事发现场的言论很有可能具有攻击性或者讽刺性,并会对警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然而,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除非是有攻击性的,性攻击性或者恐吓的言论。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辱骂美国警察、竖中指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美国警察无权制止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美国的各级联邦、州法院在无数次的判决中都明确表示了这一点!
限制与例外
尽管第一修正案保障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并非绝对。例如:
- 言论自由不保护煽动暴力、仇恨言论、欺诈、儿童色情、诽谤等内容。
- 集会自由需遵守公共秩序及法律法规,例如获得必要的许可。
- 宗教实践不能违反公共安全或利益(如宗教理由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相关判例:
休斯顿市诉希尔案 (1987年):在1987年的休斯顿市诉希尔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尽管维护自由有部分要依靠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持,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警察和市政当局在面对警方行动时的言语挑战保持克制,对于一个承诺个人自由的社会来说一些不和谐的表达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种自由依然存续,那么这些表达就必须受到保护。」「我们一再地废除那些赋予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以避免他们可以因为被言语或其他冒犯行为惹恼而逮捕公民。」
德州诉约翰逊案 (1989年):法院在此案中裁定,焚烧国旗作为表达政治观点的象征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格林诉巴伯案 (2002年):在2002年的格林诉巴伯案中,市民格林在警局取车时对着巴伯警督骂道:「知道么你真是个混蛋!」巴伯警督回应道:「你不可以这么跟我说话!」格林继续骂:「你要是这么想那你真挺蠢的。」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判中写道:「格林先生是否拥有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把巴伯警督称作混蛋并斥责他愚蠢呢?我们认为这取决于格林先生在何时、何地和他表达自己的方式。显然,美国宪法并不允许格林先生通过对巴伯警督的人格和心智能力或任何其他主题的大声批评来打断公共事务的进行。-例如,试想一下如果在这个法庭上有人用格林先生那样的谩骂来打断法庭辩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但是,单独看当时的情况,格林先生对巴伯警督不讨喜的言论显然没有赋予巴伯警督限制格林自由表达的权力。」并引用1990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杜兰诉道格拉斯市案裁判中的话:「政府官员,尤其是警察,不得出于个人动机行使其权力,尤其在应对事实或感觉上的对其尊严的轻视时。」
威尔逊诉马丁案 (2013年):在2013年的威尔逊诉马丁案中,市民蒂妮娅因为对一位警员做出了双手竖中指的动作并拒绝服从扣留命令遭到逮捕,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判中写道:「蒂妮娅的手势是粗鲁的,但不是犯罪。警察显然没有合理的理由对她进行逮捕。」蒂妮娅将因为警方的非法逮捕、非法监禁以及非法扣押获得赔偿。
自由裁量权并不能成为警员情绪执法的挡箭牌!
警察在面对公民的批评和挑衅性言论时需要表现出克制,以保护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法院的判例清楚地表明了警察不能因为个人感受而滥用权力,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第四修正案
“公民在其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方面享有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依据并经宣誓或确认,不得签发搜查令,且搜查令必须明确说明要搜查的地点及要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第四修正案主要保护公民免受政府的随意侵扰,确保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限制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下是其关键内容的逐项解释:
1. 保护对象
- 人身:包括个人身体不受无理由的搜查或拘留。
- 住宅:个人的住所是最重要的私人领域,未经合法程序不得进入或搜查。
- 文件:书面记录、私人通信等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 财产:个人所有的物品和资产也受到保护。
2. 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 政府和执法机构不得随意进行搜查或扣押,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不合理”通常指没有正当理由或未遵循合法程序的行为。
3. 搜查令的要求
- 搜查或扣押前必须获得搜查令,除非属于某些紧急或例外情况。
- 搜查令的签发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理依据(Probable Cause):必须提供可信的证据,表明有理由相信某个犯罪行为与被搜查的地点或物品有关。
- 宣誓或确认(Oath or Affirmation):执法官员需在法庭上宣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 具体描述(Particularity Requirement):搜查令必须明确说明搜查的地点以及目标物品或人员,防止滥用权力。
4. 例外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搜查和扣押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 同意搜查:如果个人明确同意搜查,则无需搜查令。
- 紧急情况:如果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如威胁生命或证据可能被销毁),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行动。
- 合法逮捕后的搜查:被合法逮捕的嫌疑人及其周围区域可能被搜查。
- 车辆例外:由于车辆的流动性,搜查可能只需要合理依据。
- 公开领域:公共场所的物品或明显暴露于公众视线的行为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
5. 执法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 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如果执法人员违反第四修正案进行搜查或扣押,所得证据通常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执法机构滥用权力。
- 善意例外(Good Faith Exception): 如果执法人员因无意错误依赖无效的搜查令进行搜查,证据可能仍被接受。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除非有正当的理由或者逮捕令,否则人们有权免于警方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监督员需要理解本修正案所提到的拘留和逮捕任何人都被视为扣押。拘留不能在没有理由怀疑的情况下发生,逮捕不能在没有逮捕令或者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发生。搜查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行,也不能在没有理由怀疑的情况下发生。
可能怀疑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它通常至对一个明确的事实,同时这个事实是以现场情况作为基础判断出来的,同时这个事实让警员能够确定一项罪行已经发生。这个定义非常含糊不清,因为制定一项”规则“是非常困难的,警员应该尽可能的遵守这个”规则”,因为用的到这个法案的情况一定非常复杂。可能怀疑允许警员进行逮捕,并且能够进行搜查。
些有理由怀疑的情况如下;
- 一名警官发现车上疑似藏有毒品。
- —个人在发现警员到达911现场后突然逃跑,与他说话时,警员可以看得出来他很紧张和不安。
为了确定有理由怀疑是否有效,警员必须从一个合理的,无关人员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并以客观的角度判断这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
如果一个人拒绝回答问题或者搜查,这不能成为怀疑他的理由。
Plain view的证据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时候被警员没收。举个例子,警员在被截停的车里发现了毒品和武器,那么警员就有理由怀疑这辆车上的所有人,并且可以进行全车搜索。警员不能直接进行搜查,以得到更多的证据。警员只能对他们肉眼可见的违法物品进行没收。
第五修正案
“除非经大陪审团起诉或控告,任何人不得因死刑罪或其他恶名昭著的犯罪被要求回答指控;但在战争或公共危险时,服役于陆海军或民兵中的人员例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被处于两次危害生命或身体的风险中;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作证指控自己;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私人财产不得因公共用途而被征用,除非给予公平补偿。“
第五修正案主要保护被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政府滥用司法权力。以下是关键条款的逐项解释:
1. 大陪审团条款(Grand Jury Clause)
- 在涉及重大犯罪(如死刑或重罪)的案件中,被告有权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
-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检方的证据是否足以启动刑事指控。
- 军事法庭和战时特殊情况除外,这些情况下无需大陪审团审查。
2. 一罪不受二审(Double Jeopardy Clause)
- 同一犯罪不得被重复审判或惩罚。
- 保护被告免受多次起诉和惩罚的风险,避免司法体系的滥用。
- 适用范围:
- 同一罪行不得被两次判决(即便判决结果不同)。
- 不同法庭(联邦和州法庭)可能在特定条件下对同一行为提出不同指控。
3. 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 Clause)
- 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迫作证指控自己。
- “我援引第五修正案”(“I plead the Fifth”)是一种常见表述,表示被告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我定罪的问题。
- 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讯、证词以及警方讯问。
4. 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 政府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 “正当程序”包括公平的法律程序、公平的审判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
- 这一条款是“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重要基础。
5. 征用条款(Takings Clause)
- 政府不得为了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除非给予“公平补偿”。
- 公共用途的定义广泛,包括修建道路、公园、公共设施等。
- 补偿需反映被征用财产的市场价值。
现代意义
第五修正案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仍然具有深远影响,以下是其应用的几个重要方面:
- 刑事司法:
- 保护被告免受强迫性自白或不公平审判。
- 防止司法体系重复惩罚的风险。
- 隐私权与自由:
- “自证其罪”原则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因不当讯问或执法压力而做出不利供述。
- 财产权保障:
- 防止政府随意征用私人财产,并确保公平补偿。
- 正当程序扩展:
- 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适用于联邦和州级政府行为。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给予人们免于自证其罪和一罪不二审的权利,这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回答警员的问题,警员不能将他们保持沉默认为是怀疑他的理由。沉默不是犯罪的标志!